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19号 原告:翟琴,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生土,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昌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翟琴与被告叶生土、魏昌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翟琴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0元,由原告翟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