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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琴与叶生土、魏昌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8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翟琴与叶生土、魏昌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翟琴;叶生土;魏昌华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19号 原告:翟琴,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生土,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昌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翟琴与被告叶生土、魏昌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翟琴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0元,由原告翟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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