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68号原告:董玲,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伟博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安庆大街9号院12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和伟,执行董事。
原告董玲诉被告北京伟博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董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