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33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杉岑福文化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屈馨。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杉岑福文化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孙爱博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