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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5536号
案件名称张志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志雄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55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雄(绰号:“猴子”),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荀大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志雄及辩护人荀大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素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D∧ZZLE”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

于2017年7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d'zzit”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

于2013年6月28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DI∧MONɑD∧ZZLE”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7日止。

迪斯尼企业公司于2004年3月28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DISNEY”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7日止,并许可地素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内制造并销售标注载有“DISNEY”商标的服饰等指定商品。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志雄从曾伟建、陈柏庚(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D∧ZZLE”“d'zzit”等服饰后,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万余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张志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函、营业执照、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关系人曾伟建、陈柏庚、曹权等人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淘宝后台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供货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志雄的供述笔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雄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志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张志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志雄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志雄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志雄涉案金额不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函、营业执照,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D∧ZZLE”“d'zzit”系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实从曾伟建、陈柏庚等人处查获的大量标识及成衣,均系假冒“D∧ZZLE”“d'zzit”注册商标的标识和服饰。

3、同案关系人曾伟建、陈柏庚、曹权等人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淘宝后台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人张志雄提供的网站刷单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志雄从曾伟建、陈柏庚等人处购入假冒“D∧ZZLE”“d'zzit”注册商标的服饰后,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购货和销售假冒“D∧ZZLE”“d'zzit”注册商标服饰的交易情况。

4、被告人张志雄的供述笔录,证实2018年4月其在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后面租了房间开设淘宝店,从“拍拍”“陈杰”处购入假冒“地素”品牌的服饰挂在网上售卖,都是贴有“D∧ZZLE”“d'zzit”商标的衣服,也有吊牌。

其都是以“时尚地素代购”等字眼来介绍这些服饰的,没有标明折扣,向客户介绍也都是以有品牌内部渠道所以卖出来比市场价便宜为由,一般从“拍拍”处进价200元左右的衣服,其以400元的价格销售。

2018年6月,其淘宝店被封,到2018年9月其重新注册了一个淘宝店继续从“拍拍”“陈杰”处拿货售卖假冒“地素”服饰,偶尔也从黄少龙处进货,但不多。

其没有获得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和许可,知道是假冒的,每件进货价是正品的2折左右,其以4折的价格出售。

其淘宝店铺内放了从其他店铺下载的地素服饰图片,在图片关键词上写“小D”“大D”“地素”、货号、国内正品代购等字样,客户可以直接通过货号查询他们需要的商品。

其刷单情况具体查看千牛后台记录,标记旗子的都是刷单。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志雄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志雄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D∧ZZLE”“d′zzit”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张志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志雄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志雄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张志雄的辩护人所提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志雄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予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张志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志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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