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80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孩子旺奶粉店,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振兴街路**/div> 经营者:马攀。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孩子旺奶粉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
开庭前,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