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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沂市催麦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沂市催麦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沂市催麦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52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催麦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公园路**苏州花苑**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杨明菊。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沂市催麦百货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后收取725元,由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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