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52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催麦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公园路**苏州花苑**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杨明菊。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沂市催麦百货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后收取725元,由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