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359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门市茉倩纺织品厂。
经营者:宋锋。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茉倩纺织品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