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1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勇华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凤林居委会海凤路99号办公楼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徐勇华。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勇华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20年1月13日,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张景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