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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隆嘉兴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隆嘉兴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隆嘉兴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35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隆嘉兴五金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166号。

经营者:庄志勇,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隆嘉兴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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