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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康,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康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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