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津围公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宰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峰山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潘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普五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乐金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且美芝公司所指控的制造行为也发生在天津市,本案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经济,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审理。
美芝公司、星普五星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美芝公司对乐金公司和星普五星公司提起诉讼,其中指控星普五星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就此提交了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五星电器”商店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诉侵权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地和被告星普五星公司的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乐金公司的住所地及被诉制造行为地在天津市,并不影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乐金公司主张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2月28日 涉案专利 “永磁电机和具有永磁电机的压缩机”发明专利(ZL20161036xxxx.3) 关 键 词 管辖;
发明;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 裁判观点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