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C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泰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JuliusBlumGmbh)。
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赫希斯特政区工业街1号(Industriestr.1A-6973Hoechst,Austria)。
代表人:菲利普·布鲁姆(PhilippBlu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思百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泰明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泰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
(二)原审法院认为泰明公司在上海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错误。
泰明公司仅在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上散发了印制有被诉侵权产品728系列三节同步抽屉滑轨照片的产品宣传手册,产品宣传手册上只涉及介绍性图片资料,未涉及产品的任何其他信息,泰明公司也未在展销会上展出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许诺销售的规定,散发宣传手册不构成许诺销售,因此展览会所在地上海市不是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和管辖连接点,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优利思百隆公司辩称,优利思百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泰明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第23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上许诺销售了包含808系列滑轨的808系列抽屉、728系列三节同步抽屉滑轨。
因被诉侵权产品728系列滑轨和808系列滑轨实质都是三节同步抽屉滑轨,与涉案专利相关部分结构完全一致,故上海市是泰明公司实施上述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行为地,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本案中,优利思百隆公司对泰明公司提起诉讼,指控泰明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并就此提交了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其指控的许诺销售行为在上海市发生,可以据此建立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连接点,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泰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优利思百隆公司主张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是本案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无需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泰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并不影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泰明公司主张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2月28日 涉案专利 “用于抽屉的拉出引导装置”发明专利(ZL20118001××××.9) 关 键 词 管辖;
发明;
侵权行为地;
许诺销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Julius Blum Gmbh)。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依据侵权行为地建立管辖连接点的标准 裁判观点 原告指控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并就此提交了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其指控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发生及行为地,可以据此建立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连接点。
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原告主张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是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无需进行审查。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