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5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天桥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湖刘村二十三组(马天桥所属房内)。
经营者:马天桥。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天桥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