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74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学群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委会工业园美食街8-9号商铺,注册号441********2323。
经营者:张学群,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英山组,公民身份号码362************71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学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由5万元变更为2万元。
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学群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先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