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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8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45号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社区保罗金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W。

法定代表人:黄会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楼(配套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L。

法定代表人:张雰。

被告:深圳市聚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黄贝岭靖轩工业园**501码×××H4H。

法定代表人:杨浇丹。

被告:广州一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P。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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