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执2607号 被执行人:王绍雄,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王绍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青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08月26日将该案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5220元及利息。
我院于2019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19年08月28日、10月12日、11月28日、12月26日、2020年02月18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0年02月18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主动履行。
3、2020年02月20日,本院依法经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已由公安机关控制的被执行人王绍雄所有的涉案存款36618.73元。
4、本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案已执行到位36618.73元。
6、经查,被执行人王绍雄现于监狱服刑期间,故未执行拘留并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退赔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