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9刑初20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羽安,男,199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羽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丁羽安及其辩护人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第15180323A号商标注册证“viv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丁羽安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低价回收报废的vivoX7手机及OPPOR9PLUS手机,并购入带有vivo、OPPO注册商标的后盖和手机屏幕,在其租住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A5栋503房进行翻新组装,并以该品牌二手机的名义在转转网及闲鱼网上售卖,后又雇佣余某、刘某、王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为其翻新手机。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在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A5栋503房将正在翻新手机的丁羽安及另三名员工抓获,现场查获手作案工具电动螺丝刀、手机屏、vivoX7手机后盖等配件及vivoX7手机53台,经权利人认定,涉案手机及手机后盖为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手机屏幕为假冒产品。
经丁羽安确认,2019年1月至3月间,其在闲鱼、转转网上以他人的名义对外销售其翻新的vivoX7手机的销售金额共计94,784元,按照已销售平均价(425元/台)计算,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525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的vivox7手机53台及假冒配件、作案使用的电动螺丝刀、苹果手机及华硕笔记本一台;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闲鱼、转转网平台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注册商标权利证明材料、租房合同、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刘某、王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羽安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羽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羽安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丁羽安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羽安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
2.被告人丁羽安犯罪情节较轻。
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第15180323A号商标注册证“viv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丁羽安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低价回收报废的vivoX7手机,并购入带有vivo注册商标的后盖和手机屏幕,在其租住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A5栋503房进行翻新组装,并以该品牌二手机的名义在转转网及闲鱼网上售卖,后又雇佣余某、刘某、王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为其翻新手机。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A5栋503房将正在翻新手机的丁羽安及另三名员工抓获,现场查获手作案工具电动螺丝刀、手机屏、vivoX7手机后盖等配件及vivoX7手机53台,经权利人认定,涉案手机及手机后盖为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手机屏幕为假冒产品。
经丁羽安确认,2019年1月至3月间,其在闲鱼、转转网上以他人的名义对外销售其翻新的vivoX7手机的销售金额共计94,784元,按照已销售平均价(425元/台)计算,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5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羽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羽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丁羽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被告人丁羽安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羽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的VIVOX7手机五十三部、手机屏幕八个、手机后盖(金色,带有VIVO标识)二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手机(银色,7plus),依法发还给被告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动螺丝刀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鹏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周 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洪源(兼)书 记 员 李 雪 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