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5830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禹轩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XK3A71。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钟某1,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1************615。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禹轩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钟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