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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陈海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陈海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陈海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1知民初303号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青岛路**。

法定代表人:辛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棕榈城对面经营者:陈海水,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陈海水,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花,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河南公司)与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以下简称昱龙饰品店)、被告陈海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凤祥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张丹丹,被告昱龙饰品店的经营者陈海水,被告陈海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凤祥河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昱龙饰品店立即停止侵犯老凤祥河南公司的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文字注册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昱龙饰品店立即停止针对老凤祥河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昱龙饰品店赔偿老凤祥河南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陈海水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昱龙饰品店赔偿老凤祥河南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672元,陈海水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昱龙饰品店、陈海水负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文字注册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9日,前身为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该厂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

经过老凤祥银楼、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老凤祥”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000年9月,第908263号注册商标、第90827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老凤祥品牌获得其他诸多荣誉,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老凤祥河南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授权老凤祥河南公司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对老凤祥品牌首饰进行销售和管理,并在河南区域内负责对老凤祥品牌的维权事宜。

经过老凤祥河南公司的经营和使用,老凤祥品牌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昱龙饰品店多年来一直利用“老凤祥”的商誉搭便车,侵害老凤祥河南公司商标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在相关公众中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

为了维护老凤祥河南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昱龙饰品店、陈海水辩称,一、侵权事实不存在。

昱龙饰品店已经于2019年11月13日,将案涉柜台及图前进行更换,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老凤祥河南公司起诉前进行更换,其后并未使用案涉商标图案,老凤祥河南公司诉请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实际意义。

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风祥珠宝店是郑州百翔装饰设计公司(以下简称百翔装饰公司)装修的,昱龙饰品店与百翔装饰公司签订有装饰设计施工合同,柜台和墙面的设计百翔装饰公司采用的是网上的图片,昱龙饰品店、陈海水都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老凤祥河南公司故意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四、昱龙饰品店营业时间非常短,老凤祥河南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昱龙饰品店盈利和老凤祥河南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

五、老凤祥河南公司是为了非法炒作,凭借其雄厚实力欺压个体工商户。

六、如果昱龙饰品店侵权,老凤祥河南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控告,而不应当到法院起诉。

庭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根据原、被告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文字注册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于1985年经上海远东金银饰品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镶嵌饰品、项链饰品、摆件饰品、日用器具饰品,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有效期几经续展,现仍在有效期内。

第908263号“老凤祥”文字注册商标于1996年经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

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有效期几经续展,现仍在有效期内。

第908276号“老凤祥”图文注册商标于1996年经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

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有效期几经续展,现仍在有效期内。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9日,前身为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该厂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

经过老凤祥银楼、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老凤祥”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000年9月27日,第908263号注册商标、第90827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又多次获得国家级品牌荣誉。

老凤祥品牌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老凤祥河南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经营范围:黄金、铂金制品、珠宝、钻石、银制品等等。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授权老凤祥河南公司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对老凤祥品牌首饰进行销售和管理,并在河南省区域内负责对老凤祥品牌的维权事宜,有效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过老凤祥河南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推广,老凤祥品牌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老凤祥河南公司申请,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经过公证并出具(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6921号公证书,证实:昱龙饰品店内的柜台、商品包装袋印有与老凤祥河南公司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文字注册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昱龙饰品店的店铺门头使用与老凤祥河南公司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中的“凤祥”二字近似的字样。

上海老凤祥连锁专卖合同载明,老凤祥品牌在河南省直辖市的加盟费为每年5万元。

老凤祥河南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保全费2000元,支付购买案涉商品672元。

昱龙饰品店成立于2018年7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海水,经营范围饰品零售。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昱龙饰品店是否构成侵犯老凤祥河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如果构成,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第一,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注:现为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注:现为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昱龙饰品店内的柜台、商品包装袋印有与老凤祥河南公司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文字注册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图文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昱龙饰品店的店铺门头使用与老凤祥河南公司第236424号“凤祥”图文注册商标中的“凤祥”二字近似的字样。

昱龙饰品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老凤祥河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因老凤祥河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包装、装潢等与昱龙饰品店的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未能举证证明昱龙饰品店的字号使用老凤祥河南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故昱龙饰品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昱龙饰品店辩称其与百祥装饰公司签订有装修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就图案使用作出约定,不能证明昱龙饰品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系百祥装饰公司所为。

第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昱龙饰品店侵犯老凤祥河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昱龙饰品店要立即拆除、销毁与老凤祥河南公司注册商标关涉的柜台、包装袋、店铺门头,赔偿老凤祥河南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老凤祥河南公司、昱龙饰品店均不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受损失、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实际数额,本院根据昱龙饰品店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以及老凤祥品牌加盟费等因素,酌定昱龙饰品店赔偿老凤祥河南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2672元。

陈海水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昱龙饰品店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老凤祥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销毁与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注册商标关涉的柜台、包装袋、店铺门头;

二、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陈海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672元,被告陈海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08元由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昱龙饰品店、陈海水共同负担4000元,由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负担34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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