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知民初166号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隆街****楼****。
法定代表人:黄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住,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霍庄村/div>投资人:宋小平,该商行总经理。
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被告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的投资人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中原戏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有关“中原戏装”文字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
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8日,原告经申请获得“中原戏装”第25类的商标专用权,原告使用该商标已有八年,在全省甚至全国行业范围内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并获得了业界认可,声誉较好。
2019年10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注册了商铺,大肆使用“中原戏剧”的文字进行商业宣传,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
原告认为:中原戏剧与中原戏装属于类似群,易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告在其淘宝商铺、商业宣传中多次突出使用了“中原戏剧”文字及服务标识,与原告“中原戏装”注册商标近似,企图利用原告“中原戏装”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引起消费者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原、被告具有关联关系的错觉,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所售为原告所属商品。
被告以此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辩称,被告作为河南许昌人,家里也是做戏剧社火这一块的,河南从古至今素有中原之称,作为中原地区人,基于对家乡的情怀,被告认为自己使用家乡地区名称“中原”是合法的。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并且中原戏剧和中原戏装从文字上看也是不一样的,剧和装不管是文字和谐音都是完全不同的,原告注册的商标文字和被告所使用的文体字体也是不同的,虽然原告对中原戏装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是原告在淘宝网经营范围内使用的一系列图标和文字与原告的商标注册的文字有所不同,被告并不认为自己存在侵权。
在原告于2019年4月找被告之前,被告并不知道有“中原戏装”的存在。
通过淘宝店铺信誉等级来看,被告的信誉等级是原告信誉等级的将近十倍,也就是说被告的声誉以及影响力也应该是原告的近十倍,所以被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通过原告的声誉影响力来大肆宣传并获得一定收益,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是看被告店铺经营比他们好,想以他们的商标和我们原店铺名称近似来让自己获得一定的收益。
原告在淘宝网所售产品和被告在淘宝网所售产品虽然都是戏剧一类产品,但是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原告和被告的热卖产品也是不相同的,被告的热卖主推产品主要是针对公司活动年会小品等,原告所热卖产品主要是戏团上所用的戏剧配件,所以更不存在原告所述被告通过原告名称信誉来进行所谓的大肆商业宣传。
被告对自己店铺所卖产品标注自己店铺LOGO,仅仅是对自己产品图片的一种保护,防止别人盗用商家图片,这个在淘宝网是很广泛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证据一,被告认为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既已核准注册“中原戏装”商标,在该商标没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该商标的效力应得到肯定。
原告享有该商标专用权,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
2、被告证据9-14,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店铺照片与被告目前的店铺网页界面,该组证据确系被告的店铺网页截图,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经营范围是灯光音响、舞台机械、戏装乐器、舞蹈服装、化妆用品的销售等。
2011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注册第8753038号“中原戏装”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5类:化装舞会用服装;
戏装;
舞衣;
帽子;
袜等。
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
原告在2010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淘宝店(店铺名:中原戏装),该店铺目前销售戏服、戏剧头饰、鞋靴、戏剧化妆品等。
店铺信用等级四钻。
被告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为戏剧用品、舞台道具的销售。
淘宝店“中原戏装”是被告开设,店铺成立日期2014年4月1日。
该店铺销售戏剧演出服装、戏剧、舞蹈头饰、戏剧化妆品等。
该店铺于2019年10月14日改名为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
2019年10月21日,原告截取的被告店铺网页显示被告的店铺名称已改为许昌瑞扬戏具用品商行,但每件商品图片上仍有“中原戏剧”文字水印。
被告店铺目前信用等级二皇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中原戏装”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753038号,因此原告享有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依据该项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同时满足下列几项要件:第一,被诉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第二,被诉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对被诉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原告的注册商标及被诉标识均是原、被告双方的淘宝店名称,且均用在销售物品图片上。
原、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销售物品范围基本相同,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诉商标均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在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原告注册商标为“中原戏装”,被诉商标为“中原戏剧”,虽然仅相差一个字,但是“中原戏装”的前两字“中原”系地域名词,后两个字“戏装”系商品通用名称,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较低。
原告未提供其注册商标知名度较大的证据,结合原告淘宝店铺的信用等级,本院无法认定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较大。
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判断标准,原告注册商标与被诉标识尚且达不到近似的程度。
此外,被告仅将被诉标识用于店铺名称,并没有将被诉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来源。
普通消费者知晓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一定就是该销售者生产。
原、被告的网页排版、样式、发货地均不同,因此,不至于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原、被告有关联。
从原、被告的开店时间及信用等级上看,被告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发货速度明显优于同行业,而原告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发货速度或与同行持平,或略低于同行,被告的信誉等级明显优于原告信誉等级。
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诉标识均没有较大知名度,故从经营实际状况上看,相关公众也未将原、被告混淆。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河南神州灯光音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朱耀宇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