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城县明视眼镜店。
经营者:张莉。
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城县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
发回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