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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惠达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1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惠达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惠达卫浴商行;陈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惠达卫浴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洁具市场。

经营者:陈德发,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惠达卫浴商行、陈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1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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