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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1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2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田红梅,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之自编**。

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之五div>法定代表人:刘海峰。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

上诉人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普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尚品宅配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伯伦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尚品宅配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04年4月注册成立并开始使用“尚品宅配”字号,主要从事全屋板式家具的定制生产、销售及配套家居产品的销售,并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

广州尚品宅配公司是第×××号“尚品宅配”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经过广州尚品宅配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故申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

此外,广州尚品宅配公司于2004年7月17日注册了“尚品宅配”品牌官网(域名:spzp.com)。

经调查发现,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域名、京东商城、天猫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产品等众多网络平台中大量使用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第×××号“尚品宅配”商标及其他与“尚品宅配”注册商标密切相关的素材,故意误导公众,致使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判令:1.路伯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第×××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标有“尚品宅配”标识的侵权产品;

2.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第×××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标有“尚品宅配”标识的侵权产品;

3.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第×××号商标专用权的其他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产品、网站、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微信公众号、门店及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尚品宅配”以及与第×××号“尚品宅配”商标近似的标识;

4.佛山尚品宅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spzpcd.com、spzpcw.com、sp-zp.com三个域名;

5.佛山尚品宅配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尚品宅配”字号,并在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

6.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共同赔偿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7.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浪家居”和“网易家居”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8.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行为实施地、商品储藏地均在佛山市或中山市,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州尚品宅配公司在其诉讼主张中请求认定第×××号“尚品宅配”商标为驰名商标,故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山市及佛山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均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分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各负担100元。

丁普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行为实施地、商品储藏地均在佛山市或者中山市,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或者中山市法院审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2012年6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批准,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认定第×××号“尚品宅配”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尚品宅配公司以及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审原告广州尚品宅配公司在起诉的事实理由中申请认定第×××号“尚品宅配”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故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审被告路伯伦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丁普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丁普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丁普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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