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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睢县宏宝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55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睢县宏宝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睢县宏宝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宏宝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睢县董店乡皇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41838K1J。

经营者:亢议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宏宝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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