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天客隆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3WH8RX0。
经营者:赵东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天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