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66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竹园村北区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J8759W。
经营者:蔡少立,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其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