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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10民初66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66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竹园村北区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J8759W。

经营者:蔡少立,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立盛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其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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