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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91民初300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30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1、389、391号(自编南区B-3,B-4写字楼及商铺)125房-自编室内步行街1011铺。

经营者:黄娟丽,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杰,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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