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THOMASPIERLOT,总经理。
被执行人:傅映梅,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44800号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傅映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目前还处于羁押服刑阶段。
另申请执行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