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知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张二盼副食批发店,营业场所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老张营村346号。
经营者:张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平县张二盼副食批发店因与被上诉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知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平县张二盼副食批发店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平县张二盼副食批发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平县张二盼副食批发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镇平县张二盼副食批发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