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89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某某超市。
经营者:徐某某。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