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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蔓茉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蔓茉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蔓茉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707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蔓茉服装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岩店**。

经营者:陈海艳,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蔓茉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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