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1081民初104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松,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天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7580438。
法定代表人:陈荣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