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蚌埠路**海尔世纪公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韩坤烟酒超市,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办事处南营街**门市**东首*B信用代码×××X1E。
经营者:韩坤。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韩坤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