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54号原告:黄彬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中鹏,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亮(孙中鹏之兄),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彬辉与被告孙中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同年12月22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彬辉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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