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1201号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广进·久富商业广场22层公寓2215室。
法定代表人:胡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德闽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流大塘村******。
经营者:邹佑德,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德闽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