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柏玉林、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70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柏玉林、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柏玉林;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70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尹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罡,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玉林,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罡,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周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柏玉林、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