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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3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高秀兵酸菜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终11743号
案件名称11743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高秀兵酸菜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高秀兵酸菜鱼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11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高秀兵酸菜鱼馆(经营者高秀兵),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3。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青,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上诉人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高秀兵酸菜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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