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4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9知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9知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均补正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