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百营,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汝南县。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蒙,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成祝,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百营及其辩护人张蒙、被告人罗成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指控: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乔百营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罗成祝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兰花街某号某服饰二楼无名工厂内生产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民警在上址当场查获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成品鞋子508双,以及半成品鞋子、鞋垫、生产工具、钥匙等物品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乔百营已销售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款项共计人民币5380元,缴获未销售的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共计人民币8128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百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罗成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乔百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成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乔百营的辩护人对指控乔百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案时间短,获利小,情节轻微、非法经营金额较低。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因开厂正是疫情期间,工厂生意不好,为了养活工厂的一帮工人才铤而走险销售假鞋。
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的表现。
综上,请法庭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乔百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乔百营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罗成祝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兰花街某号某服饰二楼无名工厂内生产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民警在上址当场查获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成品鞋子508双,以及半成品鞋子、鞋垫、生产工具、钥匙等物品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乔百营已销售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款项共计人民币5380元,缴获未销售的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共计人民币81280元。
2020年9月10日,乔百营在本市白云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郭某、温某、李某、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证明、承诺书、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扣押清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生产工具、手机等物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乔百营的身份材料,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乔百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罗成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百营、罗成祝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百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成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xvessel”注册商标的鞋子及作案工具等物品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手机2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