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422号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经营者:李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仁德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运东路**经营者:管余珠。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仁德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