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86号 原告:谢苏娟,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周裕仙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5MA28R5LU8E。
经营者:周裕仙。
被告:杭州利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28443699E。
法定代表人:叶利明。
原告谢苏娟与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周裕仙建材商行、杭州利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21日,原告谢苏娟已与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周裕仙建材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苏娟负担。
原告谢苏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