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会钦,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泌阳县。
王会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19)豫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知识产权庭将被执行人王会钦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该案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会钦名下有一辆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三、到宜阳县锦屏小区实地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