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12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丽华,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