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262号原告:龚晓华,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冲,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聪,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晖,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思,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龚晓华诉被告黄建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诉讼中,本院依被告黄建冲的申请追加了沈聪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1年1月12日,原告龚晓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晓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