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7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青岛普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4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松洋。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