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0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娄钰婕,均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晋元书店,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div>经营者:王松羽。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晋元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晋元书店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