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369号原告: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贺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年群,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燕男,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燕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