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7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四季鸿陶瓷洁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PF888J,,经营场所西宁市城**祁连路湟水河市场****经营者:马运周,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谷马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四季鸿陶瓷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保昕欣书记员 王维兵书记员王维兵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