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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钦杰、马俊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21刑初6号
案件名称高钦杰、马俊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钦杰;马俊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钦杰,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8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俊生,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8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玉楷,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钦杰、马俊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梦、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钦杰及其辩护人周鹏、被告人马俊生及其辩护人姜玉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钦杰以每支20-4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马俊生处购进无任何商标标识的“空白”电吹风机,又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PHILIPS”的商标标识、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包装盒等,然后将其购买的假冒“PHILIPS”的商标标识粘贴在其购买的“空白”电吹风机上,与其购买的假冒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包装在一起,并加价在其本人实际经营的“优乐声数码总店”、“易利恒实体数码”网店内进行销售,扣除刷单情况,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

马俊生在明知高钦杰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其“空白”电吹风机,截止案发,高钦杰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人马俊生货款共计33739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钦杰处当场查扣了300余支电吹风机和部分尚未使用的假冒飞利浦商标的标识、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包装盒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钦杰、马俊生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对被告人高钦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俊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钦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钦杰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高钦杰认罪认罚,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俊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俊生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当庭认罪认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钦杰以每支20-4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马俊生处购进无任何商标标识的“空白”电吹风机,又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PHILIPS(飞利浦)”的商标标识、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包装盒等,然后将其购买的假冒“PHILIPS”的商标标识粘贴在其购买的“空白”电吹风机上,与其购买的假冒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包装在一起,并加价在其本人实际经营的“优乐声数码总店”、“易利恒实体数码”网店内进行销售,扣除刷单情况,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获利12万余元。

马俊生在明知高钦杰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其“空白”电吹风机,截止案发,高钦杰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马俊生货款共计337392元,马俊生获利38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钦杰处当场查扣了323支电吹风机和部分尚未使用的假冒飞利浦商标的标识、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包装盒等物品;

在被告人马俊生处查扣无标识吹风机5支。

案发后,被告人高钦杰与“PHILIPS(飞利浦)”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PHILIPS(飞利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人高钦杰已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马俊生退缴违法所得3.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钦杰、马俊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民事赔偿协议、汇款凭证、汇款流水清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钦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俊生明知他人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高钦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马俊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钦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钦杰、马俊生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高钦杰、马俊生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高钦杰、马俊生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高钦杰、马俊生适用缓刑。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钦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俊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高钦杰的违法所得120000元、被告人马俊生的违法所得38000元,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328支电吹风机和尚未使用的假冒飞利浦商标的标识、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包装盒等物品予以没收,有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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