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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孟繁星、寿光市卓东果蔬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1057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孟繁星、寿光市卓东果蔬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孟繁星;寿光市卓东果蔬专业合作社;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05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繁星,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寿光市卓东果蔬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毕家村村委东北300米/div>经营者:齐雪梅。

被告: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大**东贸路**/div>经营者:耿孝国。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繁星、寿光市卓东果蔬专业合作社、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995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扣除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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